吉祥全:前任、現任負責人及董監等遭投保中心求償案,最高法院判決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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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吉祥全-最高法院判決主文公告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
被上訴人:本公司前任及現任負責人及董事監察人等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417號
4.事實發生日:108/03/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負責人於民國97年4月間出售本公司所持有之不動產,涉有意圖為自己利益使本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又未依法應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財務報告內容隱匿關係人交易資訊為虛偽之記載,而遭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投保中心據此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
本案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投保中心之訴,投保中心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宣示判決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6.處理過程:當事人將委請律師依法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當事人所涉案件係屬個人訴訟,且全案尚未定讞,其法律效果不及於本公司。
另本公司已與投保中心於民國103年2月14日簽訂和解協議書達成和解,和解重要內容請參閱本公司財務報告,且本公司就和解協議書已履行完畢,故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