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kTok小心了!數位部促4類業者防詐 違者最高處2,500萬元

行政院會9日通過打詐專法,其中數位部針對數位經濟四大產業(網路平台廣告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網路連線遊戲業)進行源頭防詐。罰則部分,數位部指出,網路廣告平台未依通知下架詐騙廣告,最高可罰2,500萬元,經專家審議可流量管制或阻擋連結,形同封網。未來,將要求包含TikTok等境外大型網路平台設置法律代表人,形同「類落地」。

為打擊詐欺犯罪,行政院協調內政部、數位部、法務部、金管會及NCC協力防詐,共同研議訂定打擊詐欺犯罪專法,希望藉由強化金融、網路、電信等面向從源頭攔阻詐騙,貫徹「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等三減目標。

數位部表示,作為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負責防制詐欺犯罪相關網路廣告平台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及網路連線遊戲業管理措施之規化、推動、執行及監督事項,期能從數位經濟產業源頭防止詐欺犯罪危害,以保障人民權益。

數位部說,打詐專法針對網路廣告平台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網路連線遊戲業四大業者制定防詐措施,除加強辨識、阻斷及應對詐欺犯罪外,為促進公私協力防詐,亦制定免責(避風港)條款,使上述業者更能安心配合政府機關執行防詐作業。

針對網路廣告平業,數位部說明,將要求提供廣告服務達一定規模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負四項義務。包含:一、域外業者須書面提報法律代表,以利文書送達及協助執行防詐措施法令遵循事項。二、強化網路廣告資訊透明度,廣告中須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廣告依法須經許可者之許可字號、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AI生成個人影像之標示。三、制定詐欺防制計畫納入風險管理措施,導入廣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身分驗證,並每年發布透明度報告。四、執行詐欺廣告處理與通報,協助政府機關移除詐欺廣告及訊息,防堵民眾持續接觸詐欺廣告。

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達一定規模者)防詐義務。圖/數位部提供
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達一定規模者)防詐義務。圖/數位部提供

針對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數位部希望從金流源頭阻詐,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發現涉詐客戶後延後撥款或拒絕業務關係合作,並透過保存紀錄與同業聯防通報,以防堵犯罪者持續利用第三方支付服務從事詐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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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業部分,數位部希望建立防止用戶利用電商平台服務進行詐欺活動合理措施,包括強化防詐宣導、促進同業聯防、保存足以重建個別交易有關資料、及配合政府機關調查詐欺犯罪等事項。

在網路連線遊戲業,則建立防止用戶或玩家利用遊戲或點數服務進行詐欺等合理措施,包括強化防詐宣導、促進同業聯防,避免詐欺資訊持續擴散、並保存足以重建個別交易有關資料,及配合政府機關調查詐欺犯罪等事項。

避風港條款與罰則。圖/數位部提供
避風港條款與罰則。圖/數位部提供

數位部表示,四大業者防詐措施,將對應上游源頭防詐、下游肅清詐欺根源精神,達成雙源齊清之效。為確保四大業者配合政府機關防詐作為,打詐專法將依業者違反防詐措施情節輕重,制定不同程度罰則,最高可罰新台幣2,500萬,經專家審議可流量管制或阻擋連結。

數位部說,未來亦將持續精進對於上述四大業者防詐措施管控,並積極與外界溝通協調,盼能及早完善打詐法制,保障人民免於詐欺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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