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委員林麗雲:打詐應納管MVNO

NCC日前通過《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回應國家打詐政策,將要求三大行動網路業者(MNO)以及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MVNO)均有查核門號之責,並規定MNO將負責監督MVNO。

NCC委員林麗雲於25日公布不同意見書。林麗雲指出,她支持打詐的國家政策以及電信業者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但她認為,此管制模式(NCC監理MNO,由MNO監督MVNO)內含矛盾,可能引發爭議。科技變遷,詐騙等問題頻仍,林麗雲認為,NCC應納管MVNO而不是把監督責任交給MNO,全面盤點通訊傳播法制,以完備法規體制,才能真正維護產業秩序以及消費者權益。

林麗雲並提出未來電信規管上的建議。一,應全面盤點通訊傳播法制,與時俱進,完備法規體制。二《電管法》宜納管重要的二類業者,包括MVNO。三,研析《管理辦法》對電信市場競爭及產業發展的影響與因應。四,應有合理完整的法規影響評估,以有利法案之審理並與社會各方之良性互動。

另外,林麗雲指出,《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之制定主要有四個問題。一, 法規恐有扞格。《電管法》已解管二類電信,包括MVNO,然而NCC的解方,不是調修《電管法》將MVNO納回管理,而是另制定《管理辦法》對MVNO進行行為管制,並由MNO監督。如此一來,似有「母法解管,子法復活管制」之不一致以及不合常理的情形。

二, 弱化MVNO的角色,可能影響市場競爭。MNO與MVNO本為互為獨立之競爭業者,卻由MNO負責監督MVNO,可能弱化MVNO為電信事業主體性,從台灣的電信市場消失,影響電信市場之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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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有違NCC引進市場競爭之目標。林麗雲說 2023年一月NCC通過電信併購案即基於市場競爭的目標,宣布培植MVNO,促進市場競爭以利消費者權益。此管制模式弱化MVNO,可能與引進市場競爭之政策目標有所衝突。

四,NCC對《管理辦法》的影響評估並不充份,以致她難以精準判斷法規對產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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