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X聲請破產!投資人如何認列損失?財政部說話了

全球第二大虛擬資產交易所FTX聲請破產保護,不少台灣投資人虛擬資產遭凍結。投資人該如何在所得稅申報時認列損失扣除?財政部今(18)日分別針對國營事業投資人及個人投資做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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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第二大虛擬貨幣交易所FTX宣告破產,不少台灣投資人資產遭到凍結(示意圖/取自Getty Images) (Chinnapong via Getty Images)

國營事業得核實認列損失

財政部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人如有出售或交換其購買之虛擬資產,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收取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損益,併計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營利事業於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FTX開立帳戶並持有虛擬資產,倘因FTX聲請破產保護,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視為實際發生損失,依同條第7款第2目規定取具法院之破產裁定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損失。

個人投資得與海外投資所得互抵

在國內個人投資人部分,財政部表示,因我國個人綜合所得採屬地主義,僅就在我國境內發生之所得課徵所得稅,而本次FTX投資屬於海外投資,民眾若有交易損失,可與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互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在海外發生之所得,如其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每一申報戶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則免依該條例課稅。又依該條例第2條、第12條及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有財產交易損失者,得提供交易之相關證明文件,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所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失),指個人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海外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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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提醒,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FTX宣告破產,致投資人存放於該交易所之虛擬資產遭凍結一事,請國內投資人應備妥相關虛擬資產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後續投資人之虛擬資產,如有價值減損致交易時產生損失情形,得依前開規定計算損益。(審核:葉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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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吳栢妤:5年記者經歷,曾任網路編譯,也跑過科技產業、政治線,期許以敏銳的觀察力、跨領域的視角,帶給讀者易讀又實用的金融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