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櫃員挪用客戶資金 金管會核處800萬元罰鍰

金管會29日通過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國泰銀行因接獲客戶反映及內部清查,發現蘭雅分行前交易櫃員涉挪用客戶款項。該行未落實執行磁條重建覆核機制,且未落實執行代收稅款章戳保管、代收信用卡款作業程序,及未確實督導員工遵守行為準則,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800萬元罰鍰。

國泰世華銀行指出,「本行知悉本案後,於第一時間主動清查可能受影響的客戶,以確保客戶權益,並向主管機關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本行已解僱涉案員工,並將全力追究其法律責任。針對金管會之裁罰,本行將虛心檢討,針對缺失事項持續改善並落實相關管控措施,嚴格要求同仁恪遵相關法令及規範」。

此次裁罰之法令依據為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違反事實理由為該行蘭雅分行前交易櫃員陳員自111年12月至112年6月間,擅自以客戶印鑑多蓋取款憑證取款、將客戶資料重建於自己之存摺磁條,再偽冒客戶簽名取款,及代收信用卡款或房屋稅款未即時入帳等手法挪用客戶資金,受影響客戶數共61人,總挪用金額約430萬元。

經核該行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

未落實執行磁條重建覆核機制:該行存匯業務要點規定,行員於辦理磁條重建交易時,於系統輸入相關資料後,須於線上將交易資訊傳送主管即時授權,並經主管於線上覆核確認後始完成,惟本案該分行覆核主管未落實覆核系統與紙本存摺資料是否相符,即逕於系統進行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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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實執行代收稅款之章戳保管及代收信用卡款作業程序:該行代收稅費作業流程及存匯業務要點規定,行員於客戶繳交稅款後,應將帳務憑證及繳款證明聯,交由保管稅章之有權簽章人員覆核,由該有權簽章人員加蓋代收稅款章後,將收據交客戶收執。本案負責保管稅章之有權簽章人員未落實章戳保管,致陳員得自行拿取章戳蓋用。

該行存匯業務要點規定,行員依據客戶信用卡繳款憑證所載之金額,於客戶面前清點無誤後,再執行系統記帳,並於交易完成後由系統自動列印客戶收執聯之收訖專用章。惟陳員收款後未即時入帳,並逕於信用卡繳款憑證蓋個人小扁章後,將繳款憑證交付客戶。

未確實督導員工遵守行為準則:該行雖於「嚴禁行員與客戶間之相關行為規範」規定,嚴禁行員私自挪用客戶款項等行為,惟該行未落實督導案關人員遵循該準則規範,致發生本案舞弊情事。

裁罰部分: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爰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800萬元罰鍰。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要求該行增加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

請該行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3條規定,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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