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這家銀行「理專、行員」挪用客戶資金 金管會重罰1200萬

【時報-台北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違反法令的裁罰處分案。國泰世華銀行因接獲客戶反映及內部清查,分別發現永和分行前理財專員及新生分行前行員涉挪用客戶款項。該行就理專或其關係戶與客戶間之資金往來監控機制及使用相同IP登入網銀之追蹤監控機制未臻完善,亦未確實督導員工遵守行為準則,核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200萬元罰鍰。

國泰世華銀行指出,針對金管會的裁罰,本行將虛心檢討。本行於第一時間主動積極處理,且廣泛清查可能受影響的客戶,以確保客戶權益。本行已解僱該名員工及追究其法律責任,亦對內部作業流程深入檢討,積極強化相關管控措施,且嚴格要求同仁恪遵相關法令及規範,以期防杜類似情事發生。

金管會指出,國泰世華銀行永和分行前理專林員自105年11月至111年12月間,利用客戶信任,取得網銀密碼,並請客戶設定其他客戶或林員關係戶之帳號為約定轉帳帳號;再使用網銀將客戶之外幣資金轉出補貼其他客戶,受影響客戶數6戶,所涉金額約4,698萬元。嗣該行清查時又發現新生分行前行員李員於107年趁客戶開立存款戶時私自幫客戶申請網銀功能,取得網銀密碼,嗣於客戶辦理設定約定轉帳帳號時,一併設定其關係人之帳號,趁機挪用客戶款項至其關係人帳戶,受影響客戶數1戶,所涉金額約50萬元。

金管會指出,經核該行違反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督導員工遵守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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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金管會指出,針對其他監理要求事項,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要求該行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增加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

另外,請該行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3條規定,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孫彬訓 戴瑞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