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確定未被消費者退貨 電商發票可鑑賞期後寄發

【時報-台北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許多消費者改用網路或電視購物代替出門購物,各電商營業人紛紛於銷售平台主打購物商品鑑賞期免費退貨、吸引消費者。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果是開立實體發票,可適用特別規範,鑑賞期後再寄發票給消費者即可。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如網購、電視購物等特種買賣,消費者因無法先行試用或檢視產品狀態,因此消保法賦予七天鑑賞期,消費者可直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官員指出,一般而言銷售貨品就要開立發票,而消費者退貨時,業者須收回發票或請消費者填寫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才能將該筆銷售取消、免課營業稅。

然而,電商反映,如在寄出產品後再開立實體發票,後續產品遭退回,中間會有時間差異,可能消費者已退貨、但實體發票才剛寄到。

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未將原開立發票一併退回,或不願配合填寫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造成買賣雙方困擾,財政部請業者採折衷方式,先依照「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實體統一發票,但是實體發票暫不寄給消費者、暫放在業者手上,並在發貨單上註記發票號碼、以免引起未開發票誤會,等到消費者鑑賞期後確定未做退貨,業者再寄出實體發票即可。

不過,官員表示,如果業者是開立無實體雲端發票,像是儲存於發票載具、手機條碼等,因為沒有寄送的時間差異,因此財政部仍規定業者要在二天內將雲端發票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如果消費者選用無實體雲端發票並採取退貨方式,業者可請求消費者授權,再自行依發票號碼填寫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這筆銷售可列為不成立、免課營業稅。(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