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彰銀理專10年A錢6300萬 金管會重罰1200萬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彰銀前林姓理專監守自盜,涉嫌挪用4位客戶資金長達10年,且與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涉案金額合計達近6300萬元,金管會對此做出裁罰,認為彰銀存有內控、保險招攬等缺失,依違反銀行法規定核處1200萬元罰鍰。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林姓理專自2009年8月起,以替客戶理財之由,在代存提款時將款項轉入個人關聯戶或其他客戶帳戶,作為購買其他客戶保單、補貼其他客戶保單投資損失、支付固定配息金額之用,並將部分款項挪為自用,合計挪用客戶資金4964萬元。 而為補貼其他客戶投資虧損、墊付挪用其他客戶款項,林姓理專與經管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金額約1334萬元。在招攬保險業務時,亦未確實瞭解客戶需求適合度、向客戶承諾有一定獲利、未確認保險文件是否由客戶親簽,法遵等內控制度功能未妥適發揮。 林志吉指出,上述缺失顯示彰銀未確實執行客戶身分確認機制等相關內控作業規範、未有效督導行員落實內部員工行為準則、未遵循所訂保代業務作業規範、未建立妥適關懷理財客戶措施及對理財人員關聯戶監控機制,未妥適建立保險商品交易異常態樣監控機制等。 林志吉表示,此案為客戶向彰銀提出客訴後,經稽核單位調查後向通報金管會重大偶發事件。考量彰銀主動陳報,且稽核單位積極配合查核事項,總行亦對相關15位應負責人員進行適當處置、並逐步採行改善措施,故依規定核處1200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去年6月14日備查銀行公會訂定的「理專十誡」,即是提醒銀行應注意控制點,應依原則於半年內審慎檢視,完善內規並辦理內控3道防線查核。若調整期後仍發生相同舞弊情事,即表示內控改善未確實,將依案情視內控缺失嚴重程度考量加重裁罰。 為促使銀行建立銷售行為準則、審慎辦理業務,金管會表示,未來銀行申請辦理相關新種業務,將研議參考國外資深經理人負責機制,要求銀行指派業務負責人員負責相關業務督導,應確保督導業務符合相關法規,妥適處理客訴爭議,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