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大同改選爭議涉特別背信罪 金管會依法告發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今(9)日親自主持例行記者會,針對大同(2371)自行認定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或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等行為,譴責已嚴重違反公司治理行為,並已涉犯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罪罪嫌,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依法告發」。 黃天牧表示,對於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金管會均秉持保護股東權益、維持市場交易秩序的一貫立場,任何股東只要依法投資,股東權都應該被保障,股東權益的行使都有公平機會,強調這是公司法治的基本規範。 對於大同6月30日股東常會,發生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與選舉票、逕自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已嚴重影響股東權益行使,並有違公司治理及股東行動主義,譴責此等嚴重違反公司治理行為,已依職權依法採行相關行政處置措施。 黃天牧透露,為保障股東權益、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並釐清相關爭議,2日與各周邊單位開會時,便確定9日前把法律授權可作之事完成,並在當日例行記者會上報告未來可做作為。他表示,由於中間必須經過一些措施及研議,因此期間未多做回應、並非毫無作為。 黃天牧表示,大同此次股東常會經查核,公司自行認定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或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已涉犯違反證交法的特別背信罪罪嫌,金管會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依法告發。 其次,集保結算所查核發現大同在股東及徵求人辦理報到時,不發給表決票及選舉票,已違反股務單位內控制度標準規範規定。金管會已於2日函請大同陳述意見,待收到公司回應內容後,將輔以調查事證結果適時予以必要處分,包括不准許自辦股務在內。 再者,投保中心已於6日臨時董監事會議中,針對大同股東常會逕自認定部分股東無表決權、並阻礙股東權益行使等行為,通過對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訴訟,並於同日下午向台北地院提出民事訴訟,以彰法紀並維護市場秩序。 最後,證交所在股東會當日已請大同召開重訊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的理由及依據。因公司未能具體說明,已在同日公告大同公司股票自2日起列為全額交割股,並已採行相關監理措施,將視情況需要督促公司說明,並適時派員進行查核。 配合經濟部函詢大同申請董監事變更登記,金管會就該公司無權自行認定刪除股東表決權、嚴重損害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等事實,已於7日回復經濟部意見,經濟部已於今(9)日上午宣布駁回大同申請董監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