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可取用我的個資嗎?金管會擬分四級!90家已共享
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取用我的資料嗎?金融不斷創新,金管會今(16)日宣布「金融機構資料共享之資料治理諮詢文件」,擬要求將來依客戶資料區分為4級,第1、第2類屬高度保護,一定需要客戶同意才能共享。但其他可以共享,創造資料價值極大化。
金管會綜合規畫處處長胡則華說,今年3~4月統計,目前金融機構間有資料共享共有90家,占比為24.46%。其中銀行約20家,占國銀51.28%,電子支付有5家全都辦理指引,占比為50%,壽險公司含郵局11家,占比已有52.38%。5金控已共享資料,占比為33.33%。
目前金融機構間進行資料共享的業務,例如銀行跟銀行、銀行跟證券、銀行跟第三方支付等,以便利客戶作業最多,約143件,其次是合作辦理業務91件、辨識風險跟進行控管約51件。
金管會2021年開放金融機構可開放資料共享,並發布指引,胡則華說,今(16)日新的諮詢文件,將跨出金融跟金融機構間,希望在明年底前擴大到非金融機構。宣布金融機構的客戶資料區分為4級,並提出金融機構辦理資料共享時,應遵循各級資料的對應治理方式。
第1級:原始客戶資料
採高度保護,包含須遵循個資法規,並逐項取得客戶同意,且資料共享對象以金融機構為原則。
第2級:處理後仍易遭還原識別的客戶
經隱私權保護目的處理後,仍易遭還原而識別客戶的資料,採高度保護,包含須遵循個資法規,並逐項取得客戶同意,且資料共享對象以金融機構為原則,但對於資料治理及隱私權保護強度等同金融機構的非金融機構,也可評估納入分享對象。
第3級:經處理後不易遭還原識別的客戶
經隱私權保護目的處理後,較不易遭還原而識別客戶的資料)。
採中度保護,包含須遵循個資法規,並可採取較簡易方式以取得客戶同意,且資料共享對象為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其中非金融機構應具備妥適的資料治理及隱私權保護能力。
第4級:統計數據
不屬於個別客戶的資料,如統計數據:採低度保護,包含毋須適用個資法規,且資料再利用的對象為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
胡則華說諮詢文件涵蓋了資料共享、隱私保護、技術應用及資料分級與資料治理等多項重要議題,並特別就24個具體問題徵求金融機構、金融科技業者、相關部會、專家學者及一般民眾的意見與建議。
此外,金管會強調,銀行跟第三方支付,原本就有資訊流,例如電商購物後在金融機構扣款,第三方支付會有確認的訊息等,現在既有的業務部份,都不在此次討論的範圍,或是證券下單等等,都不在這邊討論的範圍,而是屬於新型態如AI模型訓練、共同防詐等,才可做金融機構間的聯結。
本次諮詢文件的發布,也彰顯金管會對於促進金融創新與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雙重承諾。金管會表示,資料治理在金融科技快速發展的今日越來越顯得重要,有效的資料治理不僅能提升金融服務的品質和效率,也是保護客戶隱私和金融安全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