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規劃基金審查分階段行政委託,第一階段明年1月上路

【財訊快報/記者許麗珍報導】針對境內外基金審查制度調整,金管會今表示規劃將基金審查案件循序漸進分階段行政委託周邊單位辦理,增訂金管會得委託證交所、櫃買中心或集中保管結算所受理投信基金募集、追加募集及展延案件,及得委託集中保管結算所受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並規劃採分階段循序漸進方式推動,第一階段原則自明年1月1日起,由上述周邊單位受理投信事業申報投信基金追加募集的7個營業日生效案件、以投資國內為限的12個營業日生效案件,但不包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及申請展延案件。金管會今召開例行記者會,金管會表示,配合規劃基金審查行政委託,預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3條之1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管會表示,境內外基金的檔數及總規模已由2016年1,766檔、新臺幣5.2兆元,截至今年8月已大幅成長至2,010檔、9.87兆元,近3年受理業者申報(請)基金審查件數合計約300餘件,亞洲主要國家主管機關對於新基金商品則有採核准、申報制度,為了讓基金審查更具效率,因此針對境內外基金審查制度做調整。

除了境內外基金審查案件行政委託予周邊單位辦理,金管會指出,境外基金審查案件除了現行採申請核准制外,也得選擇適用申報生效制,規定境外基金審查案件採申報生效者為45個營業日生效,配合增訂申報案件適用的自行補正與金管會得停止其申報生效等相關程序規範,另預計配合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內容,規劃獲得金管會深耕認可的境外基金機構,其境外基金案件得選擇適用申報生效制。

此外,有關銀行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應具備的資格條件,金管會考量銀行的財務風險已有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予以控管,因此放寬銀行得以資本適足性作為擔任基金銷售機構的財務條件。

金管會表示,這次境內外基金審查制度調整,該會已與證交所、櫃買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及投信投顧公會溝通,且為利受託單位逐步熟悉審查程序而採取分階段方式推動,後續也將偕同投信投顧公會、周邊單位與境內外基金業者溝通說明,使其充分瞭解本次審查機制調整緣由及運作方式,共同協力使新審查機制順利運行,提高基金商品審查機制的透明性、可預期性及可課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