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新增證期商五大人事限制 負責人資格、兼職皆納管

取自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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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網編輯劉家瑜/綜合報導】

為加強對證券商、期貨商經營之管理及落實公司治理,金管會21日預告證、期商新增五大人事限制,一是新增董事長應具專業資格條件;二是董監應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問責制度;三是負責人兼任行為應定期予以考核;四是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兼任其他公司職務要有考評機制;五是證券期貨商董事不得兼任其他金融業董事,目前有五家券商董事兼任如投顧、票券等金融機構其他職務,但法令頒布後仍可續任至到期日,以落實「金金分離」。

證期局表示,鑒於國內集團經營模式愈趨普遍,董事、監察人多由法人股東代表或代表人擔任,為落實金融機構間兼任之利益衝突控管,參酌銀行及保險業規定,增訂證券商、期貨商之自然人或法人董(監)事本人或其關係人如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之董(監)事,推定為有利益衝突,違反前揭利益衝突情事,如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但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證券商、期貨商,不適用上開規定。

金管會為加強對證券期貨商經營管理及落實公司治理,增訂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之職責,且應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為避免負責人因兼任其他職務之行為影響本職有效執行或造成利益衝突,並增訂證券商、期貨商應定期對負責人兼任行為予以考核,以作為同意其繼續兼任或酌減兼任職務之重要參考。

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比照銀行、保險業規定,以避免負責人因兼任其他職務(非金融機構)之行為,影響本職有效執行或造成利益衝突,證券商、期貨商也應定期對負責人進行考核,作為同意其繼續兼任或酌減兼任職務之重要參考,監理機關也會去查,如果不適當就會提出來檢討。

張子敏表示,金管會為提升證券商、期貨商董事長專業能力,明定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領導及經營管理之能力,並應具備一定學歷與相關證券、期貨及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之前券商的董事長沒有專業資格條件,只有消極條件,這次新增良好品德、有效領導及經營管理能力及工作經驗,也是與銀行、保險業資格拉齊。

另外,為增加證券商及期貨商業務人員在職訓練課程辦理之彈性及符合業者各自之業務發展需求,增訂證券商、期貨商得依公會所定在職訓練作業要點申請自行辦理在職訓練之規定。

金管會此次修正「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本次修正有助強化對證券商及期貨商之經營管理,及促進其健全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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