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20年? 投資型保單不給審閱期 民報一招教你討回保費

你知道買保險在簽約前也有審閱期,讓你詳閱密密麻麻的合約條文嗎?專家提醒,民眾若遇到不法業者,在簽約時未給「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說明書」,簽署後發現保障不符需求,應主動依《消費者保護法》申請「契約撤銷」,拿回全額保費爭取權益,不應聽從理專、業務說詞,任命解約承擔保費3至4成的虧損。

早在民國92年,《消保法》就規定業者與消費者在簽訂定型化契約前,需提供30日以內的合理審閱期。不過,保險業者卻因金管會消極金檢,及僅被動從民眾檢舉案中查獲違法,而逍遙法外20年。未依規定給民眾簽署「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說明書」,導致保單解約率不斷飆高。

依保發中心資料顯示,去年壽險解約金給付首度破兆,高達1兆2503億元,又較2021年增加3495億元,民眾損失約佔3到4成。

精研保險多年、長期為百姓發聲的「台灣之聲」電台負責人許榮棋指出,金管會20年來金檢失當,讓產壽險業者忽視《消保法》,未給民眾充分期間審閱保險契約,「從業人員沒有消保法的觀念,只有保險法」如此可能造成消費者未能審視條約,忽視自己權益的情形。

《民報》也詢問一名銀行經理,他說,銀行在推銷相關產品時確實不會提醒民眾審閱期,該名經理說,若給民眾審閱期,契撤的變數將會提高,導致業績受影響。

由於投資型保單是銀行的「吸金利器」,通常民眾有大筆存款放在銀行,業者都會建議把存款變保單,不但能省去利息支出,也能獲得招攬保險之佣金。「光是拿回去看3天,就會讓他們業績血崩。」許榮棋說,業者多違法拿空白要保書給民眾簽署,15分鐘就能完成簽約,「要你拿回去30天,就不回來了」。

即便目前金管會僅明定壽險業者在簽訂傳統型保單前,要依《消保法》提供投保者至少3日審閱,未規定「投資型保險」及「產險」的最低審閱期限,但只要是定型化契約,就應遵守《消保法》讓消費者充分審閱條款。

許榮棋提醒,民眾買保險前未拿到「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說明書」,應以「契約撤銷」的方式爭取自身權益,拿回全額保費。「一般人以為要解約,這樣代表我們消費者錯了,自己會虧本。如果用契約撤銷的方式,就是錯在保險公司、經營者。」勿輕信理專、業務、保險學者說法自行解約默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