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業如以預估發票先行報關 應主動聲明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業者於報運進口貨物時,倘買賣雙方尚未議定交易價格,且未能即時檢具正式商業發票報關,應主動於進口報單聲明所附發票為預估發票,申報價格係屬暫訂價格,避免因完稅價格申報不實而遭受處罰。

預估發票(Proforma Invoice)是指貨物成交前,買賣雙方間所載明貨物名稱、單價、規格等的參考交易文件,非屬關稅法第17條所稱發票(Invoice)。

關務署強調,進口業者以預估發票辦理報關時,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位得填報「65」(預估稅捐)或「62」(估價未決),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註記所檢附發票係屬預估發票,申報價格係屬暫訂價格,另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第18條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並於貨物放行後四個月內補送正式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有正當理由者可延長,惟不得逾貨物放行後一年。

關務署呼籲,若預估發票與正式發票議定交易價格有差異,業者不可以預估發票價格申報為實際交易價格;以預估發票報關,但未於報關時主動聲明,也未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後經海關查得實際交易發票,將依涉虛報貨物價值及繳驗不實發票情況,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論處,可能處所漏稅額5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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