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 續課徵反傾銷稅5年

【時報記者葉時安台北報導】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第2次落日調查案,財政部於111年11月9日公告自即日起,大陸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按現行核定稅率91.58%繼續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

關務署說明,我國自100年5月30日起對卜特蘭水泥第I、II型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111年2月18日公告進行第2次落日調查,嗣經財政部及經濟部調查結果,認定傾銷及產業損害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且經濟部綜合分析評估,無充分證據顯示繼續採行反傾銷措施,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明顯之負面效果,爰按核定稅率繼續課徵。

財政部關務署也公告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傾銷初步調查結果,關務署表示,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反傾銷調查案,財政部初步認定有傾銷事實,經濟部初步認定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依本案調查所得資料研判,尚無須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而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將繼續進行傾銷最後調查,依實地查核結果或其他新事證,可能獲致不同之傾銷差率或結論。各涉案國廠商之傾銷差率初步認定如下,馬來西亞Xinyi Energy Smart (Malaysia) Sdn Bhd 22.08%、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129.32%;印尼PT Asahimas Flat Glass Tbk 5.76%、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137.28%;泰國AGC Flat Glass (Thailand) PLC. 0%、Guardian Industries Corp Ltd.及Guardian Industries Rayong Co. Ltd. 28.96%、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57.39%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傾銷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40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