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銷售免稅貨物 應開立免稅發票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發票。如果要放棄適用免稅規定,必須事先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能變更。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果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但是誤開成應稅統一發票,應先自行檢視是否已依法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 若未經核准放棄免稅,不慎將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而且無法收回發票,商家必須將該筆免稅銷售額列入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多扣抵的進項稅額要補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林昱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