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台-企業脫碳之路如何部署

一些企業為了能與《巴黎氣候協定》達成一致,已著手投入新技術、新設施或開始採行不同的商業模式,以求能在未來的淨零環境中從事經營。圖/Freepik
一些企業為了能與《巴黎氣候協定》達成一致,已著手投入新技術、新設施或開始採行不同的商業模式,以求能在未來的淨零環境中從事經營。圖/Freepik

為因應氣候變遷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全球企業陸續制定了脫碳目標並採取重大減排措施。一些企業為了能與《巴黎氣候協定》達成一致,已著手投入新技術、新設施或開始採行不同的商業模式,以求能在未來的淨零環境中從事經營,部分甚至訂定了在2050年之前實現淨零碳排的遠大目標。筆者羅列出目前國際間可協助企業邁向脫碳之途的幾套主流解決方案以供參考

■碳移除與碳捕捉能協助實現脫碳目標

雖然脫碳有多種方法,然而根據包括由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國際能源總署(IEA)和綠化金融系統網絡(NGFS)等國際機構設定的氣候情境顯示,如欲將氣溫升幅限制在攝氏1.5度或2度,即必需使用二氧化碳移除法(carbon dioxide removal;CDR)和碳捕捉與封存法(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CCS)。

儘管當前各項研究對於這兩者重要性的看法不盡相同,但都傳達了一致的訊息,即CDR和CCS在實現最積極的脫碳方案時可扮演關鍵角色,且彼此在一定程度上重疊。

CDR是一套以自然方式(如「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和技術為主的解決方案,可去除大氣中的二氧化碳並將其永久儲存於陸地、岩層或海洋中。

在以自然方式減排的CDR解決方案中,最常見的做法是造林和恢復林地,但亦可採用其它包括改善土質、增強風化作用和生產生物炭等方法。

技術型CDR則包括從環境空氣中去除並儲存碳的「直接空氣碳捕捉與封存」(DACCS)以及「生物能源碳捕捉與封存」(BECCS)。在多數情況下,CDR與實際排放源或工業流程無關,意謂CDR的潛在效益本質上屬於淨收益,並不會直接減少碳排。而且就以技術為主的CDR選項而言,一些關鍵性解決方案實際上係由CCS建構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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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則是一套將二氧化碳與其他氣體分離、捕捉並儲存在永久性設施中的技術。CCS可部署在發電廠和工業生產中,並直接從發電過程中捕捉二氧化碳,然後將管道中的氣體輸送至定點土壤中長期封存。所捕捉到與封存的碳亦可運用於能源產業,例如用來在已枯竭的礦藏中粹取石油與天然氣。根據全球CCS研究所在2022年發佈的一份報告,2021年CCS每年可封存3,700萬噸二氧化碳,且一系列專案可開發出大約1.5億噸二氧化碳的封存能力。

■碳權作為脫碳替代選擇

碳權(carbon credit)相當於是避免從事或減少特定活動,或消除一噸碳的證書。例如,某企業開發了一項造林專案,從大氣中移除了大量的碳並創造碳權,該企業便可使用該碳權來支持其脫碳聲明,亦可將碳權視為商品而與另一方交易。碳權市場的運作方式不一而足,但核心原則是企業會支付一定費用來補償其碳排。

提到碳權,就不免談到「強制性碳交易市場」(MCM)和「自願性碳交易市場」(VCM)兩個概念。MCM是一套由國家主管機關來統一管理國內所有企業可排放多少溫室氣體,並將其當成空污來進行管制的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主要實施於北美與歐盟地區。

而VCM顧名思義,即非由國家法律強制要求參與市場的買賣方進行交易。

有意朝向永續轉型的企業,可選擇在國際VCM中購買由其它企業負責營運,並經第三方單位認證的減碳專案生產出的減碳成果,再以此抵銷本身的碳排,最終達到「淨零」或「碳中和」的目的。

然而,碳權雖然可以提供彈性,確也存在風險,部分利害關係人甚至對於碳權能否真正實現減排抱持懷疑。

碳權如欲發揮作用,有賴於建立一套透明、可信的驗證機制與數據,如此方能說服利害關係人所有給定的碳權都代表著真實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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