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 年底前需完成稅籍登記

工商時報【劉懿慧╱台北報導】 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型態成立的補習班,須在今年12月31日前申請完成稅籍登記,否則稽徵機關將依查得的資料,核定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依營業稅法規定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轄內已辦理稅籍登記者293家,尚有108家未完成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先前發布解釋令,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型態的補習班或未立案補習班,其販售課程的「教育勞務」收入,應課徵5%營業稅,該補習班業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學員,不能再像以前僅開立「普通收據」;而以個人名義設立的補習班,仍維持免徵優惠。 官員表示,以現行制度來看,公司型態的補習班除繳納17%營所稅,負責人或股東也須針對營利所得繳納綜所稅,若有銷售教材者則須課徵5%營業稅。但自明年起,公司型態的補習班皆須課徵營業稅,無論是補習費或銷售教學課材,都應開立發票。 至於未立案的補習班,官員指出,目前以家教班的情況較多,各區國稅局手上皆有相關資料,明年起將會進行稅籍清查,同時通報教育部,輔導期到今年底止。 該局說明,為輔導轄內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的公司,可以在明年1月1日起,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因此國稅局自今年9月30日前,已對前開業者發函通知輔導;此外,在今年10月1日起也派員逐家進行實地輔導訪查,並在11月底前完成訪查。 目前已辦理稅籍登記者共293家,扣除現場實地訪查已註銷無營業事實者,還有108家未完成辦理稅籍登記。該局呼籲,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的公司,務必在12月31日前申請完成稅籍登記,如未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將依據查得的資料,核定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依規定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