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下市、否准併購 可提申復

為與國際接軌,證交所針對被強制下市、否准併購等提供申復機制,證交所董事會26日通過將修改「處理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並將上市公司遭處置違約金的申復,由過去函文改為納入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證交所說明,對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之終止上市、對上市公司併購案件及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申請之否准、對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所為違約金處置,將增訂至作業程序,以作為受處置人向證交所提出申復、處理依據。26日董事會通過後,將呈報主管機同意後公布。

有關申復案件作業程序修改重點如下:一、對終止上市處置之申復:經證交所依營業細則第50條之1、50條之3或50條之10規定終止上市者(即因財務業務有問題、淨值為負數等財務有問題,被證交所處終止上市),若上市公司不服,可提出申復,但因其他規定被終止上市者,均不得提出申復,例如主動申請下市的公司、ETF等均不能申復。

申復案由證交所組成的「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案件申復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該委員會由經主管機關指派的董事三位(其中應含證交所首長一人並擔任委員會主席,其餘二人則逐案抽籤決定)及具法律及會計專長各一位之外部專家組成。

若該申復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即為申復有理由之決定,證交所應撤銷原終止上市處置的公告;未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為申復無理由之決定,應維持原終止上市之處置;委員會決議所為之申復決定,即為申復案件最終決定。

二、對否准上市公司併購、或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處置之申復,以及對違約金處置之申復(目前即可申復,此次從證交所函文改為納入申復案件作業程序):由證交所依照內部核決層級就申復人之申復理由重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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