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連展投控(3710)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額度6000萬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案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本案私募

應募人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本公司尋求與國內外產業大廠進行技術合作或策略聯盟機

會,同時充實營運週轉金。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股數不超過60,000 仟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本私募案預計自本公司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各次私募價格,以不得低於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

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

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

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

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前述訂價依據,視日後洽定特

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2)本案私募價格之訂價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

定,並考量公司未來展望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

,且三年內不得洽辦上櫃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故本案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

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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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全球市場的快速變化以及強化連展投控的成長動能,擬透過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

股方式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提升競爭力,對公司長期業務發展有明顯助益與必要性。引

進策略性投資人後,建立雙方策略合作聯盟,降低公司之經營風險;另一方面充實營運

資金,提升本公司未來營運績效之效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發行成本、私募方式之籌資時效性及可行性,以及私募股票有三年

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等因素,較可確保並強化與策略性投資人間更緊密的長期合作關

係,故本次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各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除符

合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 規定之轉讓對象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

受限不得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可向證券

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股票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私募普通股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私募股數、實際私募價格、應募人之選擇

、基準日、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用途及進度、預計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

,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

及辦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

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

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

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所需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