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亞元(6109)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額度1500萬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1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6等相關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相關函釋所定之特定人為限。
本公司目前尚未洽定特定應募人,實際應募人之選擇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
據上述法令決定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15,000,000股之普通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依實際私募每股價格計算。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
高者之八成訂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發行價格在前述原則下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之規定,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視當時市場狀況,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B.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
意事項」之規定,並考量公司未來展望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
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不洽辦上櫃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故本次私募價
格之訂定應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主要為充實營運資金、強化財務結構及對大陸投資,並考量募集資金成本
及引進策略合作夥伴之時效性與便利性,擬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等規定
,於適當時機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提請股東會同意。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為確保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及可行性,並有效降低資金成本,
擬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私募普通股,並引進策略性投資人。
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且配合公司實際需求辦理私募,將可提
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及效率,而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限制轉讓之規定,
將更確保本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
否。
10.實際定價日: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
注意事項」之規定,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視當時市場狀況,擬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
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
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轉讓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
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有價證券上櫃交易。其餘權利義務與本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
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私募額度:以不超過15,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第一次預計募集股數為5,000,000股~15,000,000股
第二次預計募集股數為0股~10,000,000股
實際募資額度擬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公司實際需要及洽特定人情形辦理之。
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各分次募集之資金將用以充實營運資金及
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所需。各分次募集之資金預計將達成降低公司經營風險,
強化財務結構,提升未來營運績效之效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2)本次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含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
條件及辦法、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未盡事
宜,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需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
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3)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
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
一切有關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所需事宜。
(4)本次私募之詳盡資料,請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私募專區/私募資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