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銀甲種特別股12/1起開始上市買賣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種特別股(股票代號:2838A)股票上市開始買賣日期。

公告事項:

一、上市股票種類及數量:甲種特別股200,000,000股。

二、上市股票開始買賣日期:民國106年12月1日。

三、上市股票權利義務:
(一)到期日:聯邦銀甲種特別股無到期日。
(二)股息:甲種特別股年率4.8%(五年期IRS利率0.89125%+3.90875%),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五年期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五.五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五.五年重設。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五年期IRS為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英商路透社(Reuter)「PYTWDFIX」與「COSMOS3」五年期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術平均數。若於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聯邦銀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
(三)股息發放:
1、聯邦銀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
2、聯邦銀對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包括但不限於因聯邦銀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或因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將使聯邦銀資本適足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要求或基於其他必要之考量,聯邦銀得決議不分派特別股股息,特別股股東不得異議;其決議不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亦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甲種特別股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數,按當年度實際發行天數計算,所分配股息將認列於股利憑單。
(四)超額股利分配:甲種特別股除依前述所定之股息率領取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五)甲種特別股收回:聯邦銀得於發行屆滿五.五年之次日起,於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分之特別股。未收回之特別股,仍延續前開各種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於甲種特別股收回當年度,如聯邦銀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六)剩餘財產分配:甲種特別股股東分派聯邦銀剩餘財產之順序,除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規定,銀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甲種特別股股東之清償順位與普通股股東相同外,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且與聯邦銀所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之受償順序相同,惟次於第二類資本工具之持有人、存款人及一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發行金額為限。
(七)表決權及選舉權:甲種特別股股東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特別股股東會或涉及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八)轉換普通股:甲種特別股股東不得轉換成普通股,亦無要求聯邦銀收回其所持有之甲種特別股之權利。
(九)聯邦銀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甲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新股認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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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產業類別、上市股票代號及簡稱:
(一)產業類別:金融保險
(二)代號:2838A
(三)簡稱:聯邦銀甲特

五、上市股票公司英文名稱及簡稱:
(一)英文名稱:Union Bank of Taiwan Preferred Stock A
(二)簡稱:UBOTPSA

六、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6380802

七、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上開公司持股限額:單一及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百分之五,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百分之十。

八、僑外資投資上開公司持股限額:無。

九、上開公司特別股股票係採無實體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