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再生標案轉售套利 經部承諾未釐清前不發電業執照

聯合再生子公司取得彰濱工業區土地太陽能標案,不到一年即轉售牟利,遭到監察院糾舉。經濟部晚間聲明,在相關疑慮未釐清前,不會發給電業執照。(資料照)
聯合再生子公司取得彰濱工業區土地太陽能標案,不到一年即轉售牟利,遭到監察院糾舉。經濟部晚間聲明,在相關疑慮未釐清前,不會發給電業執照。(資料照)

太陽能大廠聯合再生的子公司取得彰濱工業區土地設置太陽光電案,不到1年卻違約轉售套利,遭監察院提出糾正。經濟部園區管理局晚間發出聲明,強調聯合再生在釐清經營主導權、案場經營管理20年等相關疑慮前,將不會發給電業執照。

同時經濟部已發文給聯合再生工程,要求該公司完成投標承諾,把太陽能板蓋好。另該部及國發基金派公股派任在聯合再生的董事及獨董,會於董事會提案,針對如何強化母公司對聯合再生工程的治理能力,提出具體說明及對策。

監察院對彰濱工業區海域設置太陽光電標租案,提出2大違失,首先是經部並未設定最低的「電價回饋金」比率,評選過程出現「低回饋率、高評分」的不合理現象。 其次聯合再生在得標不到1年,就把聯合再生工程轉賣給和暄綠能公司,違反契約規定。

立委黃國昌通批聯合再生違約轉售套利2.63億,打著「綠能國家隊」的招牌公然欺騙社會,而經濟部卻選擇放水。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表示,轉售股權法令上並無違法,只是聯合再生在拿到標案不到1年,即出售持股,難免遭受公司治理質疑。

至於監察院糾正「未設定『電價回饋金』下限」,園管局說明,確實聯合再生當初回饋金較低,但當初考量彰濱這塊地很大,且聯合再生技術不錯,認為不要只給1家,所以把2家都納入。

園管局允諾,未來倘有其他太陽光電出租案時,將審酌案場出租條件、多數案場電價回饋金標準及其執行情形等因素,通盤考量設定回饋金下限。

對監院說「廠商買回之甲、乙種特別股其表決權、分配股息、紅利、分派剩餘財產等實際權利僅餘1成」,經濟部表示也已新增有關股權轉讓相關限制內容,如經認定股權變動事件已影響租約完成使用者,得於收到此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終止土地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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