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修法增加舞弊刑責 考選部得求償

考試院 (中央社檔案照片)
考試院 (中央社檔案照片)


考試院會今天(26日)通過「典試法」第31條修正草案,增訂國家考試違法舞弊人員加重刑責,以及考選部求償權的規定。國考典試人員或辦理考試人員若有違法舞弊情事,依刑法論處,並加重其刑2分之1。

考試院表示,近來發生國考洩題舞弊事件,嚴重傷害國家考試公平性與公信力,也影響機關人事正常運作。為了強化對違法舞弊人員的究責機制,並嚇阻舞弊事件再次發生,考試院會通過典試法」第31條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重點為,國家考試各類典試人員及辦理考試人員若有違法舞弊情事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修法草案也建立考選部求償權法源,對於違法舞弊導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有求償權,得要求違法失職者擔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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