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股票、股利收入算遺產稅還所得稅?關鍵看這裡

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股票發行公司配發的股利,是否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依除權息日而定。

北區國稅局說明,「除權(息)日」是指「除權(息)交易日」,即在除權(息)日前一天持有股票,可以參與配股配息。若被繼承人遺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如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則被繼承人已取得領取股利的權利,應申報遺產稅;若除權息交易日後所配發的股票及現金股利,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綜所稅。

舉例說明,甲君在今年2月28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A公司公告除息日為2月15日,並於3月30日發放現金股利,另於3日1日為除權日,4月15日為股票股利發放日;因甲君死亡前已取得配息的權利,因此現金股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後,A公司於4月15日配發的股票股利,屬繼承人的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所稅。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若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間以3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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