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 適用稅制有差別

近年受疫情影響,網購風氣盛行,財政部賦稅署指出,如果個人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且無實體店面,若單月銷售額低於營業稅課稅門檻(銷售貨物8萬元或勞務4萬元),可暫免登記營業稅籍,也免課營業稅,若超過其門檻需課營業稅。

依經濟部批發、零售及餐飲業動態調查統計,網路銷售額(2,517億元~4,303億元)占整體零售額(3兆7,371億元~3兆9,855億元)比重從2018年的6.7%擴大到2021年的10.8%,顯見網路銷售額成長概況。

勤業眾信(Deloitte)資深會計師陳建宏也表示,近年不少年輕族群創立網路銷售網站,像透過臉書、LINE等通訊軟體群組銷售貨物或團購,若單月貨物銷售額低於8萬元、單月勞務銷售額低於4萬元,暫免辦營業稅籍登記且免課營業稅,但個人營利所得要計入綜所稅課稅。

但網路銷售人若單月銷售額超過課稅門檻且低於20萬元,也就是每月貨物銷售額在8~20萬元間、勞務銷售額在4~20萬元間,該類網路銷售人屬於小規模營業人,必須要登記營業稅籍,惟適用營業稅率1%,按季課徵,其所得同為個人營利所得,併入綜所稅課稅。

至於單月貨物、勞務銷售額超過20萬元,陳建宏指出,該類網路銷售人屬於獨資合夥組織,必須開立統一發票,而且適用營業稅率5%,每兩個月課徵一次;而在所得稅方面,獨資合夥每年需申報營所稅,惟依照2018年所得稅改修正之後,獨資合夥所得採穿透課稅,其所得歸課個人綜所稅。

賦稅署也建議,若網路銷售人達到營業稅課稅起徵點,應盡快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稅籍登記,在明年4月30日前可適用網路版市招(統一編號、商家名稱與網域位址等)輔導期。若網路銷售人明年元旦後才辦稅籍登記,需在登記日後15天內掛上網路版市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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