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業配 將納入不實廣告規範

公平會20日公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揭露面對數位經濟時代,各種數位競爭議題,公平會未來將修改《公平法》,將垂直勾結行為納入第14條聯合行為範疇;同時,網紅也將納入不實廣告規範。有關媒體議價分潤,媒體採集體聯合和平台業者協商,可向公平會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公平會角色為「協助、促成媒體與平台業者協商」。

然而,面對Google、Meta等在網路市場稱霸的事實,公平會明白指出,「相對優勢地位」不列為判斷《公平法》第20條「有限制競爭之虞」的參考因素,但是,演算法(RPM)行為則會納入涉案事業在相關市場力的考量。

公平會發布的政策白皮書中整理14項數位經濟下競爭議題,包含對傳統市場界定、市場力量分析方法挑戰、最惠客戶條款、網路銷售管道限制、新聞媒體議價、演算法及網路不實廣告、平台業者自我偏好、搭售、掠奪性定價/低價利誘、差別取價等。

其中,有關廣告分潤及新聞議價,公平會指出,公平會角色是協助新聞媒體業者可集體與數位平台進行協商、談判議定價格,達成分潤目的。

公平會指出,當媒體採取集體協商時,若有聯合行為疑慮,《公平法》第15條第1項有但書,也就是「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可向公平會申請核可,就有例外豁免權,國內媒體業可採取集體協商,若談判因地位不對等,協商過程大型平台業者若有刻意杯葛、阻礙等情事,有具體事證,公平會也可介入查明是否涉及濫用市場地位。

然而,對科技業巨擘在網路市場稱霸的事實,公平會表示,不將「相對優勢地位」列為判斷「有限制競爭之虞」的參考,是因重要的不是市場是否集中,而是是否「可」競爭?公平會立場是如何消除妨礙可競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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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還說,對於只存在一、二家高市占率廠商的市場,當然關注,但不宜先入為主的就認為「大即是惡」,即便市場內只有一家廠商,也可形成競爭價格。

公平會指出,由於數位經濟時代,事業間競爭不再是一個個產品間的競爭,而是整個生態系統間的競爭,未來將重新界定市場定義,並將修法,將垂直勾結行為納入第14條聯合行為的規範,現行《公平法》聯合行為只規範競爭同業之間水平的合意、勾結行為,同時,至於消費者很關心的平台不實廣告議題。公平會表示,考慮將過去未納入處理的網紅業配行銷廣告納入網路廣告處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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