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 六大事要注意

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將申報,對於房貸族來說,多數希望可以列舉申報房貸利息,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有六大注意事項,報稅前可先看清楚。

第一是須為購買自用住宅。列報之房屋應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的房屋,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是須為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即貸款對象為金融機構,不包含私人間借貸,又貸款須以購置自用住宅為目的;如果是「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除能提示相關文件證明該等貸款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外,不得列報扣除。

另外,以房屋辦理擔保借款,雖是以購屋借款為名義,但如實際用途並非支付房屋款,仍不得列報。

三是須為原始購屋借款。如果因為利率或其他因素,導致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列報所支付的利息,即新貸款超出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部分屬於增貸,不得列報。另應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第四是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國稅局指出,民眾若將其所有兩個門牌號碼的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兩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且支付利息均符合上開規定,仍僅能選擇其中 一屋的借款利息列報。

五是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以當年度實際支付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新台幣30萬元。

六是須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該房屋購屋借款的當年度利息單據(繳息清單)正本:如單據上未載明申報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民眾應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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