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大立光涉侵權起訴10人 德商質疑台灣司法偏袒 中檢回應了

【時報-台北電】大立光遭德國廠商跨海提告盜用光學校正軟體,台中地檢署上月以違反《著作權法》及詐欺罪,起訴大立光公司及總處長等10人,一旦判決有罪,求償金額恐上看10億元;德商質疑,檢方依大立光請求主張營業祕密,將全案列為不可閱卷宗,未記載侵權數量,形同家裡遭小偷,卻不讓失主知道失竊的數量;中檢表示,相關偵查作為均須兼顧訴訟雙方權益,絕無偏頗,避免影響無辜投資人,保障智慧財產權及商業競爭之公平。

中檢指出,本署提起公訴之大立光人員涉嫌非法重製德商所有工業影像處理軟體案件,有媒體報導指稱「檢方依大立光請求主張營業祕密,將全案列為不可閱卷宗,加上起訴書也未記載侵權數量,形同家遭小偷,警察上門驗到指紋,也循線逮到竊賊,卻以保護小偷的祕密為由,不讓失主知道 失竊的數量,也不知道小偷的住家或倉庫藏了多少被害人的失物」等,恐有誤會。

中檢表示,2023年1月間傳訊告訴人及其產品經理,從德國抵台具結偵訊,另亦前往被告大立光進行勘驗、縝密蒐集事證,於2023年8月11日指揮調查 局中機站,持台中地院核發搜索票,前往大立光進行調查及搜索。偵查期間,依雙方表示欲進行和解聲請,安排至台中地院進行調解,然因雙方調解不成立,經告訴代理人表示拒絕續行調解程序後,檢察官遂於今年4月19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中檢指出,本案被告及告訴人雙方公司均屬國內外知名公司,且案情涉及雙 方公司內部機敏之營業秘密,況且被告大立光向本署檢察官聲請本案相關內容置放於不公開卷宗後,故本署檢察官經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及《營業秘密法》之精神,認其聲請為適當,就起 訴書所載侵權數量、金額均以代號呈現,而不對外公開,並由法院進行審理程序。(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王煌忠 林欣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