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醫股》臨床試驗費用案,德英二審勝訴

【時報-台北電】德英 (4911) 與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臨床試驗費用案,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之判決主文。

緣德英與維州公司之臨床試驗費用案,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維州公司違約應給付德英違約費用,本案經雙方提出上訴,現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判決維州公司應給付公司新台幣507萬5732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負擔公司9%的訴訟費用。

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德英勝訴,公司將儘速與律師討論採取適當之法律措施,以保障公司之權益。(編輯整理:葉時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