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 移轉存貨要課稅

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除原負責人死亡可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其餘因負責人變更並將餘存貨物轉讓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貨物移轉也視為銷售貨物。因此,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並將餘存貨物移轉給新負責人,相關貨物移轉,依規定視為銷售。

至其銷售額方面,依營業稅法施行細規定,應按餘存貨物的時價認定,並開立統一發票給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也有例外情況,即如果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並繼承餘存貨物者,依財政部函釋,非屬營業稅法視為銷售貨物的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

舉例來說,林先生獨資經營使用統一發票之「穩賺商號」多年,因年事已高,決定將該商號轉讓與蔣小姐經營,並將時價新台幣105萬元(含稅)的餘存貨物轉讓給蔣小姐。

如依相關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由林先生的穩賺商號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統一發票與蔣小姐受讓後的穩賺商號,如該批貨物仍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可由蔣小姐的穩賺商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但同樣經營「包贏商店」的王大山,在經營該商唐時過世,由其繼承人王小明繼續經營,變更負責人為王小明,則王小明繼承的餘存貨物,免視為銷售貨物,不必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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