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鳴槍 首推個人破產法

備受各界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本月2日已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這是大陸首部個人破產立法,意義重大。那麼,什麼是個人破產制度?為什麼要建立?誰可以申請?個人破產後是不是不用還錢?這會不會成為老賴們的逃債工具?一連串疑問盤旋在人們心中。

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說明,深圳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主要目的在於健全市場退出機制,希望激發市場主體創業熱情,讓創業創新持續成為深圳經濟發展最根本的推動力。

據《條例》,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3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依照條例進行破產清算。如果是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不能適用該條例。

欠50萬不還可被破產

誰有權申請個人破產?一是符合上述條件的債務人本身可以申請;二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單獨或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個人破產主要採取兩種形式:重整和清算。重整一般適用於有較為穩定、持續的收入來源的人,有能力在一段時期內償還一定比例的債務,債務人也可以獲得比清算更寬鬆的限制,可以在監督之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對於重整計畫,《條例》設定了門檻,包括清償期限不超過3年,且每次清償不得間隔3個月等。而清算則是現有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在豁免債務的同時其權利也將受到更多限制。

經3年考察可獲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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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破產,是不是就不用還錢了?「不是不用還錢,而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表示,自然債務人的債務不因宣告破產而豁免,只有在滿足法定條件前提下,經一定監督期,債務人才獲得豁免。

像美國要7年,香港要5年,深圳《徵求意見稿》,免責考察期為3年,這個期間還要不斷還債。免責考察期滿,破產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剩餘債務。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生活受到極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費。

經過破產程序後,申請人的生活還要繼續。為此,《徵求意見稿》為其劃定了不用於清償債務的豁免財產,保障其基本生活,包括債務人及其撫養人生活、醫療等必需品和費用。

限制消費行為和職業

進入破產程序後,債務人將被限制消費行為和限制職業資格。民眾擔憂,個人破產制度會不會成為一些人「假破產、真逃債」的逃債工具?《徵求意見稿》透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避免惡意逃債,對於具有破產欺詐行為的債務人,不允許其適用破產免責規則,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還規定不予免除的債務、不予免責的行為、延長免責考察期、撤銷免責等制度。

不過專家還是建議,必須警惕透過個人破產制度逃廢債可能性,必須全方位防止債務人濫用個人破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