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雷曼兄弟在台灣?

借貸平台im.b因無法按期償還債息而爆違約,據媒體報導該平台主持人已向承辦檢察官坦承平台中後期早已無真實債權作為基底,都以後金補前金的方式還息,這種龐式騙局的吸金,自然毫無例外的走上槓桿失衡、讓投資人血本無歸的命運。

比較一下會發現,im.b初始運作的模式跟美國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非常類似。雷曼在1999年開始大量承銷基於次級房貸(Subprime Mortgage Loen)所發行的MBS (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給各類基金或投行。但華爾街不滿足於此,無視風險驟升,持續放大槓桿,將各種MBS綁在一起再發行CDO(債務擔保債券)、CDS(信用違約交換),於是當美國聯準會升息,次級房貸購屋者無力償息,進而引發一連串違約的骨牌效應,雷曼帝國就此崩塌。對照im.b平台一開始也是媒介抵押貸款給信用或償債能力不佳的「次級貸款人」,後雖未發行MBS,但也透過債權讓與的方式,將原本的借貸債權再切割出去讓與給第二層債權人。這導致一旦初始債務人無法償息或無足夠債務人借款,不論是一或二層債權人皆無法受償,違約風暴就此席捲而來。

法界對這種集資借貸平台的運行模式會否構成吸金有諸多討論,莫衷一是。但以銀行法收受存款罪(俗稱吸金罪)中「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存款」、「保證獲利或給予顯不相當之紅利」三大要件來檢驗,一開始點對點(Peer to Peer)的媒介特定人向特定人借款,設定資產擔保,平台只從中收取媒介費,這固然與上述吸金要件有別。但平台後續再將這些已成立的債權切割出去,透過債權讓與的方式轉售與第二層金主,而第二層金主來自廣大的不特定多數人,也無法特定自己的資金是借給哪一個債務人,更未設定不動產抵押,單純繳交投資款,就可以穩定收取平台所保證的獲利,這就已逼近吸金罪的禁區。

金管會強調im.b這種借貸平台是民間借貸,不涉及證券業務,非其所管,並非完全沒有道理,因為它本質上確實是私人間借貸、債權讓與。但問題是,第二層金主資金不斷湧入平台,讓平台匯聚龐大的民間資金,這種驚人的金流匯集,不僅潛藏高度的洗錢風險,對社會金融秩序的穩定性帶來廣大且深入的負面影響(這正是立法者禁止吸金行為的重要理由),更可能進一步影響國家安全,政府對此應高度警戒,主動積極思考介入、控管的可能性,而非雙手一攤,推稱民間借貸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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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認為這種次級金融對整體經濟發展有存在必要,不宜全盤抹煞、禁止,或許可以思考立法強制規範或賦予金融監理機關權力,積極輔導平台業者將已成立的借貸債權證券化,透過金融資產證券化,讓證券公開發行並受金融機關主動監理、定期金檢,既可助業者免於集資時動輒踩踏吸金、洗錢的紅線,也可以在金融監理之下,就槓桿、風險進行有效控管,避免重蹈雷曼兄弟的覆轍。

im.b不是第一個倒閉的借貸平台,相信也不會是最後一個,而投資大眾徬徨無助的眼淚,是否真正滴進了政府的心裡?選民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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