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華為追索專利授權金 台網通業者如何因應

自從2018年3月中美貿易對抗開啟雙方科技戰後,因智慧財產權早已成為高科技產業不可或缺的競爭要素,智慧財產權議題自然成為中美科技戰延伸的戰場,尤其以專利權為重。

近來中國電信設備商巨頭華為公司為擺脫美國全面圍堵封殺制裁,已另闢戰場,尋求新收入來源,正積極擴大其專利授權力道收取權利金,除陸續與數家國際知名企業完成專利交互授權許可外,台灣做為美國高科技產業鏈OEM/ODM的重要角色,自然無法倖免於華為追索的對象。

目前華為已將目標轉向台灣網路與資通訊科技業者,今年初國內相關業者已紛紛收到華為要求支付權利金的信函,雙方並展開專利權授權談判。據聞,華為除要求國內相關業者進行「一對一」談判外,並要求支付「高額權利金」且態度強硬,由於雙方專利布局、數量與談判資源的懸殊,國內相關業者正面臨談判陷入僵局的艱難處境。

惟2021年3月華為宣布其5G專利授權收費標準,每部使用華為5G專利技術的手機,包括三星、蘋果等手機品牌,每賣一台手機必須支付2.5美元權利金予華為;接下來華為還將針對每家實施5G「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的電信商、終端廠商、設備廠商及晶片商收取權利金。雖然根據中國知識產權局去年中旬公布報告指出,華為聲明其5G標準必要專利家族(Patent Family)數量多達6,583項,占比14%,居全球之首,但其向國內相關業者所主張之專利清單是否全為「標準必要專利」或其「專利有效性」?其實並非無疑義,仍須針對個別專利比對具體相對應技術標準規範及專利檢索,以確認其是否為有效的「標準必要專利」,並以此做為談判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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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必要專利」權利金授權談判的成敗攸關廠商是否可以製造、販賣與運營成本。其實關於通訊技術「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糾紛,非無司法前例可循,早在2012年,華為針對3G「標準必要專利」曾向大陸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控訴美國IDC(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收取過高專利授權金及搭售行為,明顯違反公平、合理、無歧視(fair,reasonable,and nondiscriminatory)授權條件(即所謂FRAND原則)。最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將IDC原本請求華為支付權利金,按相關產品實際銷售價格2%費率降為不超過0.019%,兩者差距甚大。此案雖上訴,但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仍維持原判決,且於該判決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特別強調「FRAND原則」可以構成「標準必要專利」專利權人的義務,當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間發生糾紛時,「FRAND原則」可以自動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法院可以直接依據「FRAND原則」進行判決。

如今物換星移,華為雖已不可同日而語,但「標準必要專利」授權應遵循之「FRAND原則」,仍是國際普遍適用之準則,非容許主客易位,而異其標準,國內相關業者或許可以參考該案大陸法院判決之標準,以作為談判與後續訴訟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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