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年齡就業歧視 勞動部:有四種情況例外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勞動部今天(11日)指出,不管是就業服務法或是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都明定禁止年齡就業歧視,違法將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姓名,不過,若是要徵童星、或是職務本來就有一定年齡限制就不在此限。
勞動部表示,《就業服務法》明定禁止年齡就業歧視,此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也訂有「年齡歧視禁止專章」,禁止雇主因年齡因素歧視求職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這些歧視可能出現在招募廣告、進用分發、考績陞遷、教育訓練、薪資給付或解僱等事項上,給予差別待遇。
勞動部表示,現行實務上,少數雇主仍有年齡就業歧視等情況,例如去年台南東光國小召募廚工,條件設定60歲以下,有一個求職者看到招募條件覺得不公平,因此向台南市政府提出申訴,後來確認違反相關規定開罰。另外也有一家科技大廠曾在人力銀行刊出徵才廣告,廣告中寫明「號召熱血青年軍加入」,後遭民眾申訴,最後經勞動部訴願會認定涉及年齡歧視,開罰新台幣30萬元。
不過,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提到,也有四種情況例外,像是要徵童星、或職務有要求必須累積到一定年資、以及特定職務如保全、職業駕駛有基本的執照年齡限制,或促進中高齡就業也不是歧視年輕人,這些都不算就業歧視。他說:『(原音)因為年資而增減不算歧視,再來因其他法規規定任用退休年齡所為的限制,例如保全法規有初任年齡的限制。』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求職人或受僱者如有遭受年齡就業歧視,可逕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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