櫻花:公司減資換發新股11/4起開始買賣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9911)櫻花-訂定本公司減資基準日、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書及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8/04
2.減資基準日:105/08/28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為辦理民國105年減資換發股票,依本公司「公司章程」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股票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畫。
二、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276,401,485股(含上市普通股260,166,859股及私募普通股16,234,626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2,764,014,850元。
三、本次現金減資新台幣552,802,970元整,共銷除股份55,280,297股(含上市普通股52,033,372股及私募普通股3,246,925股),減資比率為20%,用以提昇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每股淨值;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
四、本次減資後換發股數計221,121,188股(含上市普通股208,133,487股及私募普通股12,987,701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減資後換發金額計新台幣2,211,211,880元。
五、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之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800股(即每仟股減少200股);減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減資換發股票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股東未辦理併湊或併湊後仍不足壹股之普通股畸零股,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前本公司股票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按比例計算給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所有不滿壹股之普通股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收盤價承購之。
六、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訂為105年10月29日,並自105年11月4日開始全面換發新股票(無實體發行)。
(2)舊股票最後交易日訂為105年10月20日,自105年10月21日起至105年11月3日止期間內停止在市場買賣。
(3)舊股票最後過戶日訂為105年10月24日,自105年10月25日起至105年11月3日止期間內停止辦理過戶,。
(4)新股票上市買賣日(舊股票終止上市日)訂為民國105年11月4日,自新股票上市買賣之日起原上市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5)減資後換發之新股,其權利義務均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
(6)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訂為105年11月4日。
七、換發程序及手續:
(1)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屆時將不再發行實體股票,故請尚未在證券商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請股東持舊股票、原留印鑑章,俟新股換發日(105年11月4日)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3)未過戶舊股票換發:須俟新股換發日(105年11月4日)後,請股東持舊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買進報告書或證券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股東印鑑卡、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4)原已存放於證券商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5)換發地點: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6636-556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八、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九、本作業計畫書由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備後辦理之;若內容或相關日程有所變動,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並另行公告更正之。
十、本公司將依規定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開始新股換發日前分函通知各股東。
4.換發股票基準日:105/10/29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減資後換發之新股,其權利義務均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
6.新股預計上市日:105/11/04
7.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208,133,487股
8.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94.13%
9.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申報減少資本銷除股份55,280,297股(含上市普通股52,033,372股及私募普通股3,246,925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7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27345號核准申報生效在案。
(2)本案有關辦理減資換發新股作業如因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核定修訂、或配合主管機關實際作業時程之更迭及其他等因素,以致需調整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及「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相關時程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