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膠股》3獨董遭解任 泰豐3澄清

【時報-台北電】泰豐(2102)關於110年8月31日媒體報導標題「泰豐股東會,公司派解任南港法人董事未通過,3名獨董全遭解任」,公司澄清說明。

一、泰豐審計委員會係採合議制,歷來三位獨立董事均善盡職責,憾股東提案僅空泛,甚至係不實對獨立董事加以指摘,是否假借權利行使之名、行對獨立董事霸凌之實?此對於獨立董事是否公平且未損其權利?並非無疑。參酌法令函釋與學者見解,若逕將三件股東提案解任三獨立董事案列入股東會議案,有致生公司損害之虞,故依經濟部函釋對應併列入董事會提案(提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委請外部專業人士進行鑑識會計專案)為一案,則可減少議案提股東會決議之違法瑕疵,及避免造成對泰豐之損害。

二、泰豐110年8月31日股東常會通過「解任獨立董事之三件股東提案暨董事會提『委請外部專業人士進行鑑識會計專案,以明獨立董事並無提案股東指稱之解任事由』案」,因股東提案及董事會提案係併成一案由股東會決議通過,故泰豐於110年9月1日發送召集110年9月9日董事會討論議案之一,係依股東常會決議「委請外部專業人士進行鑑識會計專案」。

三、綜上所述,泰豐三位獨立董事(同時為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成員)並未經股東會決議解任,泰豐將遵循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依股東常會決議「委請外部專業人士進行鑑識會計專案」。(編輯整理:葉時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