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申報財產不實案 二審法院發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林益世在100年間擔任立委卻財產申報不實,遭監察院裁罰400萬元及50萬元,林益世興訟抗罰,一審判50萬元部分撤銷,其餘駁回,林益世不服提上訴,二審今天廢棄原判發回。

全案緣於,林益世擔任立法院第7屆立法委員期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向監察院辦理定期財產申報。

監察院認為林益世以民國100年11月17日為申報基準日所申報的財產,未據實申報95萬美元、31萬7500美元及新台幣2000萬元,包括外幣折算為新台幣共約6000萬元,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

林益世另有未據實申報自身與妻子彭愛佳新台幣2200萬元、3萬9000美元、人民幣21萬元,包括外幣折算為新台幣共約2415萬322元,為故意申報不實。

監察院於105年12月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分別裁處罰鍰新台幣400萬元及50萬元。

林益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將原處分關於裁罰新台幣50萬元部分撤銷,並駁回其餘之訴。林益世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原判決未依職權調查清楚,且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違背法令情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編輯:李錫璋)10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