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彩科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晶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3535)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5月20日

二、受裁罰對象:晶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19條第3款、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1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晶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衍生性商品備查簿未詳予登載評估事項或評估結果等內容,另衍生性商品交易及損益情形由總經理監督,惟未有董事會授權紀錄,且106年2月5日SWAP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確認人員為董事長,交易風險之監督及控制人員為總經理(由董事長兼任),核有違反行為時之取處準則第19條第3款、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1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