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費、伙食費都修正 營所稅查核準則四不同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展開,財政部去年12月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所稅查準),企業今年5月報稅會受影響,四大不同包括旅費的部分,乘坐國際線飛機的交通費,應分別檢附行程證明(如機票票根、電子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出國事實證明如登機證(含電子登機證)、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支付票款證明如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和前述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之文件,得以航空公司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

至於乘坐高鐵且為當日往返者,得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伙食之費的部分,自112年1月1日起,列支限額調整為一般營利事業每人每月(包括加班誤餐費)3,000元;航運業及漁撈業的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320元,國際近洋航線每人每日270元,國內航線每人每日230元。

此外則是折舊,營利事業承租乘人小客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16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第20號規定以使用權資產入帳,並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另外還有利息,購置土地、興建或購置房屋及固定資產,利息資本化處理原則為該資產供營業使用者(如廠房、投資性不動產、使用權資產等),其資本化利息應列為成本;該資產屬存貨或非供營業使用者(如閒置資產),其資本化利息應列為遞延費用,於該資產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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