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壽增資案缺失 金管會連帶對新光金裁罰

金管會通過對新光金控違反法令規定進行裁罰,金管會23日指出,新光人壽因資本適足率不足,而新光金控未盡維持子公司新壽健全經營之責,進而影響金控公司整體財務、業務健全,致有礙金控公司健全經營之虞,且董事長陳淮舟有未善盡董事長職責,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並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命該公司調降陳董事長113年度所有薪酬50%為期1年。

金管會指出,新光金控子公司新光人壽去年6月底、12月底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規定之資本適足等級,即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需在150%以上,未達200%,去年已促請新光金控對新光人壽增資,但仍未符合規定且沒有明確的增資計畫即明確時程,截至今年2月22日,新光金控函報對新壽的增資計畫,包括由各子公司盈餘上繳70億元轉增資新壽、新壽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80億元,上開方案執行後資本適足率約為169%,另餘31%的缺口,則以財務及業務改善面提升計畫為之,內容有欠具體,欠缺量化評估依據,且具有高度不確定性。

金管會表示,經核新光金控有未善盡維持子公司新光人壽健全經營之責,進而影響金控公司整體財務、業務健全,亦將反映於金控母公司之資本適足率中,進而影響整體金控公司之健全經營,而金控之董事長應負責督導公司履行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管理子公司之義務,包含依法為保險子公司籌募資金及協助保險子公司回復正常營運,但陳董事長有未善盡董事長職責,也未有積極作為,因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新光金控予以糾正,並命新光金控調降陳董事長113年度所有薪酬50%,為期1年。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3條及第56條規定,金控公司具有維持子公司穩健經營之義務,尤其在銀行、保險、證券子公司等重要子公司受到主管機關要求增資之處分時,應立即協助子公司取得資金或對子公司挹注資金,否則子公司之財務狀況將持續惡化,亦會導致金控公司整體財務狀況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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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金控公司本身無充裕資金時,即應採積極作為募集資金後再挹注予子公司,上述立場金管會表示,自去年陳董事長上任後,即已多次向其告知,惟均未見其有積極回應或作為,故命公司對其處分。本次處分亦請新光金控於文到2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新光人壽於合理期間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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