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工作必看!「競業條款」禁止員工跳槽 一招破解

為了保護商業機密,避免營業利益受到損害,不少企業會跟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雖然這項約定有助於保護雇主營業利益,卻限制了《憲法》保障的工作權、生存權與自由權;勞動部今(24)日指出,觀察近3年共300多件類似訴訟案發現,若未符合《勞基法》規範的4大要件,雇主就不能限制勞工離職後到同產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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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競業禁止條款須符合4項法定要件才有效。示意圖/Getty Images
勞動部表示,競業禁止條款須符合4項法定要件才有效。示意圖/Getty Images (Gins Wang via Getty Images)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進行「我國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樣態及爭議處理之探討」,調查歷年法院判決,近3年來平均每年有100多件與競業禁止相關的訴訟案,以科技業為大宗,大多是勞工離職後到同產業公司任職,被原公司提告要求補償案例。

勞安所指出,在這些判決中,雖然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部分法定要件效力存在不同見解的判斷,但都符合《勞基法》第9條之1條明定的4項要件,包括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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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安所表示,該4大要件中,只要有一項未符合,法院就會認定勞工沒有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特別是合理補償部分,即便上了法院,也會有不同的判斷標準。勞安所提醒,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並非簽了就有效,事業單位應謹慎合理使用,避免不當限制勞工轉換職業自由;勞工也應注意自身權益,若認為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未符合法定要件,可以訴請法院確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