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申報期限 可申請延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但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日起算六個月為申報期限。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延長期限原則以三個月為限。

但若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聲明,則可申請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提出申報。

舉例說明,甲君111年1月15日死亡,經法院於111年3月5日指定乙君為遺產管理人,乙君應於111年9月5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但乙君申請延期申報時,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一年兩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聲明,並於111年3月20日登報公告,則准予延長至112年5月20日公示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即同年6月20日前提出遺產稅申報。

更多中時新聞網報導
早退成硬傷 搶救勞保進行式 7成人的退休靠山 明年滿這歲數才能領
拜登晶片禁令轉彎 台積電拆彈?專家曝1驚人內幕:一堆人都錯了
怕勞保破產!退休準備又提早2.16歲「要存多少才夠?」1公式算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