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繳納期限至31日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一一○年房屋稅已於五月一日開徵,繳納期限至五月三十一日止,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如已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稅者,請務必於五月三十一日晚上十二時前預留應納稅額之存款以備扣款,存褶存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

市稅處說明,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繳納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二日前,繳納期間屆滿後二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六月二日晚上十二時前,惟六月一至二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市稅處特別提醒,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故六月二日以後繳納今年房屋稅者,會被加徵滯納金外,逾期僅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請民眾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