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大同條款 泰山5/31開股臨會

泰山(1218)10日重訊龍邦公司等七名股東依公司法第173條之一(俗稱大同條款)規定自行召開股臨會,召集事由是全面改選董事;泰山隨後以聲明指出無懼股臨會召開,將加速食品廠擴廠計畫與業外拓展,市場派大股東龍邦亦回應,龍邦公司等七名股東定於5月31日上午9時召集泰山股東臨時會,符合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

泰山大股東龍邦董事長劉偉龍6日即透過媒體宣告,已集結超過50%股權,將以過半股權名義於6月底前召開股臨會,全面改選董事,而根據泰山公司派指出,7日傍晚即接獲證交所責令10日公告龍邦等七股東依法自行召開股臨會,唯泰山公司派認為龍邦僅記載龍邦公司為代表提出申請之股東,並未有那些股東提起、各自持股為何?是否為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數過半數之股東,方得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等相關資料,實無從確認核實。唯龍邦強調,證交所收獲龍邦公司等七名股東申請後,責令泰山予以公告,此次股臨會召集完全合法。

龍邦聲明強調,龍邦公司等七名合計持有泰山逾50%股數,將於5月31日共同召集泰山112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並向證交所申請,證交所旋即命泰山公司立即依法公告上述股東臨時會召集事宜,泰山依法發布相關重訊,並無任何核實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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