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企業經營變數多 會計師法也該翻修了

曾經轟動社會的康友-KY掏空案剛滿三年,隨著潛逃海外的康友-KY前董事長黃文烈日前被解送台北地方法院歸案,再度引起輿論關注。事實上,先前負責簽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兩名會計師在一審已被判應負部分賠償責任、金額逾25億元。儘管該案尚未定讞,但因一審判賠金額龐大,令各界譁然,促使法律與會計專家在7月中組成「台灣法治會計學會」,共謀應變之道。從而也凸顯出會計師法已不合時宜、法院判定無一致標準,以及會計師責任保險不足等三大問題,恐嚴重衝擊會計業生態。

會計師被公認是高度專業且肩負社會公益的專門職業,不論是主管機關、往來廠商或投資人,對會計師簽證的企業財報都深信不疑,這也是企業財報不實時,會計師會被究責或是高額求償的主因。會計師法是規定會計師業務與責任的法源基礎,自然應該與時俱進。

台灣的會計師法最早是在1945年訂定,2007年修正公布全文81條,之後即未再大幅翻修。但這16年間,受全球化、科技化的影響,期間還經歷了新冠疫情,產業環境和企業經營方式都出現很大的轉變,會計師法多年未再大幅配套增修,很容易與實際情況產生嚴重脫節。

以會計師法2007年大幅修正來說,當時主要背景即是2001年美國發生史上最大企業醜聞安隆案,讓全球掀起要求嚴格監理會計師的聲浪;2004年台灣發生博達案,也讓台灣社會指責監理單位失職和會計師自律不嚴,最終促成會計師法推動修法的契機。

依現行會計師法,僅說明會計師因過失而產生損害賠償責任,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以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得公費總額10倍為限。但同法對於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所生損害賠償,沒有一定的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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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出具報告若沒有及時對公司營運警訊提出質疑,對公開發行企業影響確實很大,但損害範圍如何認定,本身就十分不清楚。例如某公司因財報不實、股價下跌,投資人損害範圍是依當天股價跌幅,還是特定時間累積跌幅,並沒有明確的標準。

在這種情況下,也會衍生法律判定標準不一,自由心證過高的問題。以當年對台灣資本市場影響極大的博達案判決為例,會計師責任比例為3%,但這3%究竟是如何計算出來,並沒有一個標準和公式,這將使會計業面臨不可知的求償風險。

證券交易法規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表形成過程的參與者及會計師應各負其責。但公司財務報表不實造成投資人損害發生時的責任比例,是由法院審理時,依個案考量可歸責每一負過失責任人員的行為特性決定,讓會計師很有可能反成公司舞弊的代罪羔羊。

且因會計查核具有先天限制,即使查核人員已依照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仍可能存有無法偵測出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一味加重會計師在財務簽證工作上的法律責任,可能使得會計人才加速流失,長期並不利於資本市場發展。

至於會計師責任保險的部分,會計師法目前規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而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的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業務規模及性質等因素訂定。但在上述求償風險無限的情況下,投保責任險只是聊備一格。

隨著企業全球化經營,加上科技進步日新月異,會計師查帳難度勢必高於以往。同時,除了傳統的財報簽證,未來包括ESG報告書的撰寫、碳盤查等,也都可能是會計師簽證業務的一部分,現行會計師法不論業務範圍或權責界定,都已不合時宜,有必要重新盤點修正。

同時,依據現行會計師查核制度,會計師僅就公司提供的財務報告進行查核,偵查公司內部舞弊並非會計師的職責。且會計師審計方式僅是抽查而非普查、查核工作涉及其他專業,歷來也有人主張對會計師審計,應保留一定的容錯空間。

再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6條規定,「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理論上財務報表編製是公司(受查者)的責任,而非會計師編製,且上市櫃公司的財報須經董事會通過,由會計師扛責,不符比例原則。

不論安隆、博達或康友-KY案都造成投資人重大損失,我們當然希望這類事件不要再發生,但在此同時,主管機關有必要重新檢視和修正會計相關法規,也期待司法界可就相關案例建立系統的判例原則,明確界定會計師查帳的責任和風險,避免會計師被無限上綱的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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