尬上台灣大 中華電信董總要求合併前頻譜超標重新釋出

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遠傳合併亞太電信牽涉頻譜超標議題,中華電信董事長謝繼茂、總經理郭水義13日親上火線要求合併前頻譜超標、應遵法繳回、重新釋出。

謝繼茂表示,賽局當中不應改變遊戲規則,一切新的改變應該等到超標頻譜繳回後,再調整遊戲規則,中華電信主張,如果頻譜超過最小釋照超頻規定,應繳回重新釋出,這樣做才是合法合理及合情。且相關法規明文規定,政府應堅持信賴保護原則。

郭水義強調,譜若有超標,依法應該繳回,政府必需有高度,重新有效釋出頻譜。

今年電信業兩個重大的合併案,有關頻寬超標所涉頻率過度集中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爭議,係其中最為關鍵的議題。

中華電信表示,自102年起4G、5G行動寬頻業務的四次競標,皆以「公開拍賣+頻寬上限1/3」的規則來維持市場的公平競爭機制,總標金高達3,170億元以上,這個金額超過所有電信業者的實收資本額(約2,500億元),也超過台灣電信服務年營收(約2,800億元),足見頻率絕對是影響行動通信發展與競爭的最關鍵基礎資源。因此對於合併案涉及頻寬超標問題,不僅關乎頻率資源是否過度集中而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同時,法規是否因事後變更及因個案而為不同適用,也考驗頻率拍賣機制的公信力。

對於這次合併案頻寬超標議題的處理,謝繼茂強調,「頻寬超標達最小釋照單位(10MHz)者,應繳回、重新釋出,最能促進頻率的有效運用」,這才是最合法、最合理、最合情的作法。

中華電信表示,頻寬1/3上限是法規明定,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國家有限的頻率資源過度集中於單一業者,並為維持市場有效競爭,過去十年所有業者皆恪遵此原則進行頻率競標、轉讓,取得頻率資源,並作為其投資網路建置及演進規劃的基礎條件,以104年亞太與國碁的合併案及111年亞太的低頻頻段轉讓交易案為例,皆是為遵守法規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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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繼茂說,「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就頻率之釋出所設1/3的限制,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與斟酌公益應予以遵守,而非直接引用該條第4項之「例外」排除條款,蓋該條第4項的例外適用必須建立在公平競爭沒有頻率過度集中的基礎上,而且公共利益與頻率使用效率必須要有具體客觀的證據,方能排除該條第1項頻寬1/3的限制,以符合法規的要求。

中華電信表示,相關業者於合併後,頻率資源將獲得大幅增加,以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為例,6GHz以下總頻寬由170MHz增加至270MHz,大幅增加了約六成,而用戶數則概略由710萬增加為980萬,增加四成左右,也就是台哥大將有比合併前更充裕的頻寬條件來提供服務,用戶服務品質、頻率使用效率皆可獲得提升,業者競爭力也增強,沒有理由再要求主管機關允許其頻寬超標。

再者,低頻段電波傳播特性的優勢非其他頻段可替代,影響4G/5G服務競爭甚鉅(行動通訊數據連線品質客訴來自室內因素的占比達70%以上),若允許超標將造成關鍵資源的失衡,在4G、5G都需要低頻段的時候,這低頻10MHz的黃金頻段,將形成限制競爭的不利益。

另方面遠傳與亞太合併案亦存在28GHz頻段超頻160MHz的問題,若此時合併案申請人全部要求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第2款,以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而將其合計頻寬直接排除該條第1項的限制,猶如將例外規定當成合併案帝王條款,將超頻就地合法化,極不合理。

台灣行動寬頻業務頻率歷四次競標釋出,五家業者也都參與其中並充分尊重也完全信賴政府的競標規範,102年起的四次競標,合計付出了超過3,170億元的高額標金。中華電信認為,維持法定1/3上限不僅是維護市場公平、有效競爭的必要作為,也是政府對於參與競標業者應有的信賴保護。

中華電信呼籲主管機關應嚴肅正視合併案之頻寬違規超標議題,合情的對待中華電信長久信賴政府之競標規則所為的法遵努力,共同維護法律的信賴保護及公平原則,齊心捍衛國家頻率拍賣機制的公信力。

中華電信強調,本次合併案頻寬超標應予嚴肅處理,並就超頻達最小釋照單位(10MHz)者應繳回,再依拍賣機制重為分配,透過公開、公平、公正的規則,以市場機制為依歸,讓最能發揮效益的業者取得頻率資源,才是最能促進頻率有效運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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