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荷包又扁了!屋主今年若沒在「這天」以前遷入戶籍 恐要多繳3倍稅
財政部提醒,房屋稅 2.0 新制自 1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今(114)年 5 月 1 日房屋稅將首次適用。2.0 新制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符合自住房屋者,應於今年 3 月 24 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否則非自住的稅率最高到 4.8%,與自住稅率 1-1.2%,最高差距到 3 倍之多。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 2.0 新制透過調整稅率,除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持有稅負,促使住家用房屋釋出作有效利用外,並參據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定義,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房屋符合:
(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
符合以上條件即為自住房屋,納稅人應於房屋稅開徵 40 日(即 3 月 22 日,今年 3 月 22 日適逢假日,展延至 3 月 24 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房屋稅率 1.2%,或全國單一自住 1% 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配合上開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113 年 6 月 30 日以前已持有房屋,且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納稅義務人無須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對於還沒遷入戶籍者,各稽徵機關已訂定輔導措施,並陸續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今年 3 月 24 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其經輔導並於今年 3 月 24 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亦無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 114 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法定稅率 1.5% 至 4.8%)課徵房屋稅,與自住的 1.2%,差距最高到 3 倍,但若以後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仍要主動申報,才可適用。
國稅局自 113 年 8 月起針對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持有房屋、稅籍是自住房屋,卻未設籍的民眾發出輔導函,提醒在今年 3 月 24 日前完成戶籍登記,否則房屋稅恐怕大幅增加,甚至倍數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