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重大建設需訂定專法 來提升競爭力

台灣當務之急,應該立刻推動「基礎建設法」或「土木建設法」立法,讓全國基礎建設推動程序法制化。圖/本報資料照片
台灣當務之急,應該立刻推動「基礎建設法」或「土木建設法」立法,讓全國基礎建設推動程序法制化。圖/本報資料照片

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2024年IMD世界競爭力年報》,67個受評比國家中台灣排名第八名,其中四大指標中「基礎建設」排名第10名,但「基礎建設」中子指標「基本建設」(Basic Infrastructure)儘管大幅進步七名至第30名,卻是「基礎建設」子指標中排名最差項目,顯然台灣重大基本建設仍有大幅改進空間。

■前瞻基礎建設,竟依「特別條例」實施

適逢「花東三法」立法掀起各方論戰,其實關鍵問題應該是台灣重大建設亟需訂定專法來將強管理及規範,才不會讓每年花了數千億元公共建設,卻年年變成政治角力場域,既不科學也不務實。

翻遍全國法規資料庫,竟然沒有重大基礎建設普通法,重大建設理當有程序及管理,但目前完全是行政機關說了算,並沒有法律進行基本規範,才會發生重大建設都處於無照營運狀態,出了事情或災變,其書圖文件並未如同建築物使用執照應依法存檔,連調查或是鑑定原因,避免錯誤再犯都要依賴運氣。

最弔詭的是,沒有普通法基礎建設條例無人聞問也就算了,竟然訂定了「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目的之一讓前瞻基建以特別預算編列及審議;一點小打臉的是,交通部這次卻反而表達,對於「花東三法」個案計畫不宜用特別條例立法。不論前瞻或是花東三法都要經過可行性或環評等程序,但推動工程單位都了解重大建設合理推動程序嗎?答案應該是否定的。而推動「特別條例基建」只是去讓全國建設先後順序以政治面去決定,無利於基礎建設合理排序及應該要什麼樣的基建推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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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基礎建設法」或「土木建設法」乃當務之急

顯然,台灣當務之急,應該立刻推動「基礎建設法」或「土木建設法」立法,讓全國基礎建設推動程序法制化,並建立執照許可制,每個重大建設都有執照號碼及書圖文件,讓評估及專業設計計算內容永續留存,每項工程經驗也才能傳承。

當重大建設法制化後,當然對於重大建設排序、已完工及進行中建設績效評估也能真正委由專業第三單位提供管考獨立意見,作為行政院決策參考,自然就不完全是比誰具有當時的民意來即興推動建設。一切依據科學證據來說話,並適度考量民意,將科學證據攤給民眾公投決定,才會讓建設兼顧科學及民意,更能避免民主多數恣意決定重大建設,當民意反噬時換黨執政,如果又根據新民意去推翻前一任民意決定之重大建設,讓重大建設猶如風中殘燭,時亮時滅,誠不利台灣島永續發展。

重大建設持程序面上令人不安的,就是環評對於重大建設「否決權」。依現有重大建設程序當可行性評估通過,行政院就會核定開始推動建設,但台灣灣當初環評法立法背景賦予環評對於開發行為具有否決權,除了重大建設環評會打臉「行政院」,更重要的是,讓重大建設是否推動完全看環評眼色時,某種程度反而讓環評審查變成各方角力場域,是否真正達到保護環境目的,不無疑問?讓環評從工程是非題抽離成環境保護選擇題,才是真正永續重大建設改革程序面之一。

■環評對於重大建設的「否決權」,有改革之必要

回到正軌,「基礎建設法」或是「土木建設法」其對於台灣基礎建設從上位計畫面(基礎建設白皮書)、到可行性評估、兼顧環境永續與碳排、部落民意、工程審議、設計與施工、使用管理維護及績效管考都有完整規範,也希望成立國家級土木工程研究所,負責整體公共建設闢畫及方針,讓公共建設不再是短期審議及過度被民意壓迫工具,而是有一套成熟公共工程興建排序與效益評估方法,儘量讓專業決定來形成或是溝通出民意共識,使公共工程興建與否討論走向正軌。

說到底,「花東三法」並不是政治是非題,而是工程技術選擇題,應該先立「基礎建設法」,以避免真正需要建設,變成了爭端,更不利國家整體競爭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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