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從利害關係人觀點 重塑企業宗旨與治理

近年來隨著ESG成為永續發展議題的核心,傅利曼(Milton Friedman)與弗里曼(Edward Freeman)兩位學者的理論幾乎翻轉了20世紀中期以來對於企業宗旨(Purpose)的看法,甚或對全球的法律規範、公司治理守則與實踐產生深遠的影響。

在20世紀中期的自由市場經濟學派盛行時期,Friedman提出的觀點代表了當時資本主義體系下的企業經營原則。他在1970年代提出企業首要宗旨是極大化股東財富,強調企業應僅對股東負責,而將社會責任交由政府和非營利機構承擔,此股東利益極大化觀點對當時的企業宗旨、決策與實踐產生了顯著影響。

到了20世紀末,隨著全球化以及環境與社會意識的抬頭,對企業角色的看法開始有了轉變。Freeman於1984年提出的利害關係人理論,激發了企業責任範疇的擴展,認為企業應平衡並兼顧包括股東、員工、客戶、供應商、社會和環境的各方利益。這一理論為企業社會責任和永續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也促進了企業宗旨與公司治理的全面變革,直接挑戰了股東利益極大化的傳統觀念。

從Friedman到Freeman的

企業宗旨變革

在Freeman利害關係人理論框架的影響下,國際上的法律、倡議、標準與公司治理守則也產生了明顯的變化。例如,英國《2006年公司法》第172條要求公司董事在作出決策時必須考慮到公司的長期成功,並綜合考慮股東以外的其他利害關係人,包括員工、供應商、客戶、社區、環境和公司聲譽等多方面因素。台灣《2008年公司法》增訂第1條,明訂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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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倡議與標準方面,例如2000年聯合國全球盟約(UN Global Compact)、2011年OECD多國企業指導原則的重大修訂、2010年ISO 26000社會責任國際標準、2021年ISO 37000組織治理指南,都強調了對利害相關人的重視。在公司治理領域,最具代表性的是2016年南非King IV公司治理報告,強調了利害關係人包容的重要性,並建議採用更高的透明度以及對各利害關係人的當責(Accountability)。

儘管Friedman與Freeman提出的理論在現今仍存在諸多爭議,我認為以利害關係人觀點為主軸的發展未來趨勢依然不變。然而,從現今的法律觀之,除了公司法進行必要的修訂外,相關配套法律似乎亦應作調整。例如,在企業併購過程中,現行法律主要保障股東、債權人與員工的利益,但對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保護措施,力道稍嫌不足,是故,在構建更全面的公司治理和法律框架方面,未來仍有長路要走。

創辦人領風氣之先

J&J成公司治理典範

美國嬌生公司(Johnson & Johnson,J&J)創辦人Mr. Robert Wood Johnson早在1943年,即Freeman提出利害關係人理論之前,就已親自為公司《Our Credo》(我們的信條)定稿。

這份信條首先強調公司對醫生、護士、病人、父母親及所有使用強生公司產品與服務的人們負責,接著提到對員工、社區與環境的責任,最終才提及股東,並指出當公司按照這些原則運作時,股東將得以獲得公平的回報。

我不得不佩服嬌生創辦人的卓識遠見,他的理念在很多方面觸及了利害關係人理論的核心構念,超越僅追求股東利益的企業倫理,這理念反映了現代對企業責任的理解,即認為顧及利害關係人群體的利益,對於公司的長期成功起了關鍵的作用。作為少數能夠在逾一個世紀的變革中繁榮發展的公司之一,嬌生公司的確證明了這種理念的有效性與前瞻性,為全球公司治理提供了值得學習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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